音乐与人文
(一)音乐即人文
感情在音乐中独立存在,放射光芒,既不凭借“比喻”的外壳,也不依靠情节和思想的媒介。人,在音乐中表达和感 受来自他人或者自己的情愫,又在感情中照见和发现或者愉快兴奋或者惆怅苦闷的心灵。音乐与人文,也是如此。不管是音乐创作、音乐认知、音乐传统、唱片版 位、音乐教学、音乐学术等等诸方面,音乐与人文的关系都不浅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关于音乐与人文的观点、信息,希望对大家进一步了解音乐与人文有 所帮助。
笔者之所以持续关注音乐理解问题,究其原因,是心存一点小小的奢望:想为音乐作为人类精神文化一份子应享有的 形而上尊严寻求辩护。同时也继续为维护这种精神文化尊严的理论学科——作为达到这种精神文化内涵的理解的音乐学——进行辩护。音乐在国人眼中,太多的时 候,或是被当作技艺把戏,或是被当作消遣娱乐,或是被当作宣传工具,或是被当作风雅附庸。这是笔者习乐过程中所亲身经历的切肤体验。音乐在中国一般民众的 意识中,基本上还没有被作为“文化”——不是描述意义上(即人类学意义)的生活方式,而是规范意义上(即哲学意义)的生命升华。而在学院里,音乐要么被异 化为技术训练的展览,要么被风干为枯燥乏味的标本。音乐究竟有什么值得令人为之神往的“意义”?这样的问题似乎少有人问津,而这个问题却是决定音乐具有文 化品格的关键所在。
当贝多芬说“音乐是比哲学更高的启示”的时候,他不是在比喻的意义上,而是以“此在”的意义这样说的。音乐是 直接步入“真”的通道。因此,音乐与哲学平起平坐,甚至更高。如果音乐仅仅是感官性的“美”,它就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精神高度。康德在其美学中,用“崇高” 的范畴将审美概念进一步扩大,使审美具有了深广的精神维度。但后人却拘泥于他的形式主义概念,从而丢掉了康德美学中最重要的思想可能性。正如达尔豪斯所总 结的(《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》第四章),“(康德的)决定性证言是,艺术不需要是美的而成为艺术。”。
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论点。为了揭示人性的深刻内容,艺术可以是不让人愉悦的(因而是崇高的)。贝多芬所有的晚 期作品都有这样的质地,极端当然是“极其难听”的《大赋格》。康德的美学思想直接预示了二十世纪以“丑”为“美”的现代艺术。而海德格尔在他着名的论文 《艺术作品的本源》中更是直截了当地指明,“艺术就是真理的生成与发生” 。艺术于是成为人类把握世界和认识自我的最根本的方式之一,故此,艺术(包括音乐)才具备文化的资格,才可与文学、哲学、历史相提并论成为“人文”现象而 值得我们为之呕心沥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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